追小偷过程中,小偷死亡,要赔偿吗?
来源: | 作者:邢飞宇 | 发布时间: 1069天前 | 981 次浏览 | 分享到:

       近几年来,追小偷过程中,小偷溺水死亡,其家属起诉要求赔偿的新闻屡见不鲜,前两天的一例新闻“小偷逃跑时跳河溺亡,家属索赔物业158万”登上了热搜,引起了人们的激讨论,评论区众说纷纭:“人虽然是个小偷,但就是偷财物,而保安却把人逼到了绝路跳河死亡,应该赔”“还索赔?保安是正常工作,履行了工作义务,这要是赔了,那以后东西被小偷偷了,谁还敢去追讨?”


       相信大家也会有同样的疑问,关于追捕者是否要赔偿这一问题,跟着小编在下面的这个案例中找寻答案吧!


       案例一 昆山市某小区,当天一名女业主陈某独自在家时发现家门总响,便疑惑地上前查看。


       这一看不要紧,她发现了一件可怕的事:一名陌生男子正试图开门闯入她家!


 

       (图片来源于互联网,侵删)


       业主陈女士立刻联系丈夫和物业,让他们赶快查查这个行踪诡异的男子是不是小偷!物业派出两名保安前去寻找,为小区内排除隐藏风险。保安和小偷双方你追我赶,在小区内展开了一场“马拉松”。虽然保安多次向其呼喊,让其不要逃跑,但显然该男子不愿束手就擒。


       最终,在小区东面的一条小河里,这名男子逃无可逃,在路面上逃无可逃后,男子无奈之下选择了下河游泳,向河对面的桥上游去,希望以此摆脱追捕。最终因为体力不支,在河里沉了下去。


 


       之后,死者家属将物业起诉到法院,要求物业赔偿家属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58万余元。


       分析角度一、保安是否构成不作为犯罪?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保安是不构成不作为犯罪的。《刑法》对于不作为犯罪有一个重要的要求:行为人要有作为义务,这个作为义务的来源可以是多样的;其次,行为人的行为是危害行为,即具有法益侵害性,对于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而在这个案件中,保安追赶小偷行为是合法正当行为。不具有法益侵害性,根本就不是危害行为,因此不构成不作为犯罪。其次,在追赶过程中,在小偷跳河时,两位保安也是在积极劝导,并且在其跳河后,及时进行救助,也履行了救助义务。第三,这就说明倪某后续的整个行为并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也没有超过明显的、必要的限度。


       分析角度二、被害人自陷风险


       这个小偷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具有分辨能力,对于跳河所产生的风险是有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其明知风险,在有除了跳河,还有上岸接受法律追责的选择情况下,仍跳河,是自担风险的行为,所产生的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从这个案件中我们知道,追赶扭送小偷行为是合法行为,是见义勇为的,法律是支持的。但也有“限度”要求,不能因为对方是小偷。就为了泄愤将其故意打死或其他造成严重损伤。


       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也就是说,在法律上是支持事主或群众追赶小偷,制止其偷窃行为的。法官建议,大家遇到类似情况,应注意将抓捕、扭送行为控制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不要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这都是法律所允许和鼓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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