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使得各种社会关系层出不穷,劳动工伤案件的数量也越来越多,其中不乏出现由第三人或者雇主原因等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多重法律关系,本期就和大家一起探讨一下工伤损害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的区别。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人身损害赔偿,指的是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害、残疾、死亡及精神损害,要求赔偿义务人以财产进行赔偿的侵权法律制度。
从二者的概念中我们就可以看出它们之间最明显的区别,工伤保险机制属于行政法调整范围,它是为了劳动者受伤之后权利的保障实现,具有强制性、社会性、非营利性等特殊的性质,属公权范畴。人身损害赔偿是受害者和侵权人之间的民事侵权关系产生的赔偿,属私权范畴。概念中应运而生的另一个区别就是发生的基础关系不同,工伤的前提是劳动关系,这里的“劳动关系”是法律特有概念,不是普通意义上的劳动,是适用劳动法律的关系,狭义解释就是签订了劳动合同或产生了事实劳动关系。人身损害则是一般的雇佣、帮工、承揽过程中的发生的身体损害。
概念和基础关系的不同使得工伤损害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的适用法律不同,适用的程序和时效等自然不同。工伤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及配套劳动法规调整,一般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民法典》及人身损害司法解释。人身损害赔偿的维权程序相对比较简单,如果说双方协商不成,受害者直接去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即可。而工伤赔偿因为它自身的特殊性,必须先要走劳动仲裁,若没有劳动合同,还需要去劳动仲裁委确认劳动关系,做工伤鉴定,对于仲裁结果不服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起诉。
工伤损害和人身损害都需要做鉴定,工伤鉴定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做出,适用的标准是《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而一般人身伤害由司法鉴定机构鉴定,适用的标准则是人身损害或交通事故鉴定标准,同样的伤情,劳动鉴定的标准比司法鉴定的标准要高一级。而且在赔偿标准上,工伤是没有城镇和农村居民之分的;人身损害赔偿则不一样,在2022年之前很多地区会根据受损害人的身份农村和城镇的确定赔偿标准,且差额较大,对于农村户口的受损害人较为不利。
二者产生区别的主要原因还是在工伤案件中,与劳动者相对的劳动单位处于优势地位,为了保护劳动者,工伤纠纷对劳动者的伤害事实、工作年限以及工资标准有争议时,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即举证倒置。用人单位举证不能的,就直接采信劳动者的主张,劳动者也不承担任何责任;而一般人身伤害案件,受害者对自己的伤害以及工资标准由受害人自己负举证责任,受害人举证不力的,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对于责任的划分是根据双方过错确定的。
在发生工伤后的一年内,劳动者应催促用人单位及时申请工伤,用人单位怠于行使的,劳动者可以本人去申请,避免因时效超过而无法主张赔偿;人身损害赔偿则一般适用3年的普通诉讼时效。以上便是两种损害责任的大致区别,当然,作为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关系,其还有很多需要注意的不同点,在这里便不一一赘述。
工伤损害赔偿所对应的工伤保险请求权和人身损害赔偿对应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否可以竞合,是很多人密切关注的问题,但目前的法律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各省,市和自治区有不同的赔偿意见,有兴趣的朋友们也可以自己研究一下。不过,在不久的将来,随着法治环境的完善,二者的法律竞合问题应该也会有定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