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存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呢?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年5月25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在满足上述规定的前提下,认定劳动关系时还可以参照该通知的第二条,即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由此可知,即使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如果能够提供以上证据也可以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成立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除此以外,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要构成劳动关系,还应满足以下情况:
(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符合法律规定
劳动者达到法定最低劳动年龄,且没有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尚未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为依法成立且存续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劳动者无权将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
劳动关系兼有财产性属性和人身性属性,劳动者须本人提供劳动即为人身性属性的表现之一。用人单位雇用劳动者提供劳动,一方面是信赖劳动者本人而非他人的劳动能力,一方面也为了能够对劳动者劳动过程进行全程管理而非仅对劳动成果进行控制。如果劳动者将工作分包他人完成,则完全违背了劳动关系的本质属性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根本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