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应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第一款称“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条即为“黑白合同”的规定,其中中标合同为“白合同”,、另行签订的合同为“黑合同”。据此,两份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以“白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此条隐含的意思即为“白合同”合法有效,否则,“白合同”也不能作为结算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