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关于试用期的疑问
来源: | 作者:吴娜 | 发布时间: 923天前 | 717 次浏览 | 分享到:

1.劳动合同中是否必须约定试用期?

不是,试用期非强制性规定,属于双方协商约定。

2.试用期是否不需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不是。

构成劳动关系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动关系认定三要素: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3.法律规定的试用期是多久?

约定试用期,既是用人单位、劳动者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同时也为劳动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提供了保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1)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2)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3)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4)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试用期对用人单位来说,可以给其考察劳动者是否与录用要求相一致;而对于劳动者来说,可以使其有时间了解用人单位的工作内容、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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