寰同普法丨对新《公司法》中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思考
来源: | 作者:陕西寰同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455天前 | 559 次浏览 | 分享到:

2024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由于股份公司采实缴制,所以此条不适用于股份公司,本条确立了有限公司的加速到期制度,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九民纪要》中规定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但若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可以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

新《公司法》中对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条件仅为“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虽源自于《九民纪要》的相关规定,但比《九民纪要》的规定要宽松甚多。但对于新法第五十四条,在新《公司法》司法解释还未出台时,法律适用会产生很多问题。

问题一:

对于新《公司法》中“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到底应该怎么理解,现存三种观点:

1.只要举证公司届期债务未履行,即可;

2.需要催告公司还款,催告后未还款的,即可;

3.以生效判决确定的公司债务被法院终本为前提。

张韬律师认为:

既然出台新法,那么实际上就不应该再拘泥于《九民纪要》中的执行阶段,不然出台新法的意义何在?况且新法对“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未设置任何前置条件。那么只要证明“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可,更宽松的要件应该受到尊重,第一种与第二种观点都是我们应该能接受的。

问题二:

主张加速到期的权利人扩展为两个,公司与债权人,公司主张时主体是谁,如何主张?是股东会还是董事会?

张韬律师认为:

股东会没法主张,董事会可以行使此职能,若董事违反信义义务,可追究其责任。

问题三:

公司与债权人如何主张权利?

张韬律师认为:

对于公司来说,可以催告,若催告不成,则通过诉讼将出资款入公司库。

对于债权人来说,那是不是要通过代位求偿的方式进行诉讼,那么这个出资款进入公司库还是债权人口袋呢?

刘贵祥专委在2024年3月16《公司法》座谈会中指出:如入库,则债权人的积极性在哪里?毕竟其承担巨大的诉讼成本。

以上即是张韬律师对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的一些思考,如有差强人意之处,还请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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