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解读丨用人单位调岗的合理性论述
来源: | 作者:熊刚义 | 发布时间: 762天前 | 894 次浏览 | 分享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用人单位作为市场主体,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而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进行适当调整,但往往实务中,用人单位因某方面原因不能很好做到合法、合规的处理。

以:(2023)鄂0191民初176号为例:

基本案情:郭某2014年入职今晨公司,工作地点一直在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内。 郭某岗位为操作工,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九条中约定“接受武汉区域工作地点变更无需另行协商确认”。 2021年5月12日,今晨公司通知郭某择日搬迁至黄陂区工业园。郭某最后工作日为2021年5月20日。2021年5月20日,今晨公司与员工协商时给予员工10日天时间考虑,对于愿意去黄陂区上班的员工将给予补偿。郭传丰未同意到黄陂工作。

诉讼请求:请求今晨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裁判结果:主张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法律分析:今晨公司的调整工作地点的行为是否违法?

第一,今晨公司系因经营调整需要整体搬迁,工作地点的变更对郭某并无针对性,亦非刻意给其制造障碍或存在迫使其离职的主观恶意;

第二,今晨公司调整办公地点后也给予员工安排宿舍等合理补偿措施;

第三,工作地点的调整并未对郭某薪资待遇、工作条件等作不利变更。

公司办公地点的变更系公司自主经营权的体现,公司基于对于自身经营及发展的需要,作出一系列的调整,不同于对于员工个体的岗位调整,无需双方协商一致,若员工认为公司整体搬迁对其工作和生活造成不便,有权根据自身发展及职业定位选择主动离职。郭某主张经济补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观点:

用人单位作为市场主体,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而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地方进行适当调整,是行使用工自主权的重要内容,对其正常生产经营不可或缺。

但,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在生产经营或管理调整时,应首先与劳动者充分协商,若未能协商一致,在基于用工自主权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时,也要充分考虑到劳动者的权益保障问题;不得有歧视性、侮辱性的主观恶意;

同时,变更后的岗位与原岗位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应不存在大的变化与波动;在调整岗工作地点后,针对劳动者的不便之处,用人单位是否提供相应的协助或者补偿措施。

综上,用人单位在进行调岗时,应充分考虑到调岗时的各方面因素,合理、合法、合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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