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律关系是以亲属关系为基础的特殊财产法律关系,其因被继承人的死亡而发生。
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即按顺序继承。第一顺位的继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位的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因以上范围涵盖比较广,可以用以下案例辅助理解:
罗某因病去世,去世前未留下遗嘱,家人对其继承问题争论不休。经了解,罗某的父亲与罗某母亲离婚,罗某的抚养权归其父。后罗父在罗某10岁与李某结婚。罗某与其妻王某生有一女罗一,从福利院收养一子罗二(15岁)。且罗某于去世前告知家人自己有一与他人所生的儿子罗三。现对于遗产应如何分配?首先应确定遗产的范围,关于罗某的所有婚后财产应有一半属妻子王某所有,剩下的系其遗产。罗某的父母、妻子及罗一均属第一顺位的继承人。而罗某的继母李某、罗二和罗三是否有权利继承呢?答案为有。因罗某十岁时父亲再婚,我们可以推定李某对其具有抚养关系(若有其他明确证据推翻此结论则相反);罗二与罗三系养子与非婚生子,其与婚生子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即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遗嘱继承即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 于遗嘱人死亡时按照该处分对遗产进行处理。遗嘱的形式有很多种,但在设立前应该明确各种形式成立的条件,否则容易出现遗嘱无效的情形。
遗嘱抚养协议和遗赠也是近年来出现比较多的继承形式。遗赠抚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达成的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养老责任,遗赠人负有义务将其遗产赠与扶养人的协议。这是一种双向、有偿的法律行为。遗赠是指被继承人通过遗嘱的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予国家、社会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原告张某夫妇及其子与被告杨某的父亲是邻居关系。自上世纪五十年代以来,张某夫妇给予杨某父亲很多照顾,双方一直相处较好,往来较多。杨某多年未与父亲来往,直至2011年11月,才取得联系,并探望了父亲。此后,杨某父亲在住院期间,口头表示将其房屋遗赠给张某的儿子,并有多位证人在场证明。2012年3月,杨某父亲去世。后原、被告因杨某父亲的遗产继承问题发生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杨某父亲的房屋归张某的儿子所有,其他财产由杨某继承。
以上案例是2016年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案例之一。“远亲不如近邻”。邻里关系是人们生活中的重要关系,邻里之间互帮互助,是我国社会的优良传统和善良风俗。倡导、培育和维护良好的邻里关系,是互相关照、互相理解、和谐相处的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本案中,杨某的父亲长期受到张某夫妇及其儿子的照顾,杨某的父亲将其房产遗赠给张某的儿子,于法有据,于情合理,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这种形式即遗赠。
继承的内容其实还有很多,这种融入生活的法律关系在实际生活中遇到的可能性极高,大家可以进行了解和熟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