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虚假广告宣传
来源: | 作者:苓亚亚 | 发布时间: 1083天前 | 1006 次浏览 | 分享到:

      现今社会,“买房”已成为每个成年人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关键词,毕竟,在国人心中,对“家”的概念的具象化就是“房”。开发商为了销售,会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的来宣传自己开发的商品房,或许有夸大的成分,但如果还符合基本的认知也没有什么问题。不过,有一种虚假广告,会采用欺骗性,诱导性的宣传方式,这种虚假广告的法律效力如何,受害者是否可以要求赔偿?相关部门是否可以追责,咱们来探讨一下。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曾经审理过一个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楼盘获取“国家康居示范工程”实施项目。四个月后,该房盘开始预售。房产公司开始通过报纸、户外广告、印发的宣传资料、网络等对小区进行宣传,主要内容有:(1)该小区荣获“国家康居示范工程”;(2)小区1.87超低容积率;40%绿化;(3)三大保温隔热技术,一年少开两个月的空调;(4)太阳能技术,大大节约公共用电量;(5)生态雨水再利用循环系统,一年节水1.8万吨;(6)小区有游泳池、网球场等。后原告邓某、周某与该公司签订《XX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合同附件补充协议约定,该合同与宣传资料、模型、样板房的画面、数据、文字如有出入,以该合同内容为准,卖方设置的样板房仅作为装饰、装修的参考,不作为本合同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饰交付标准。合同签订后,邓某、周某支付了房价款81万元。


      一年后,邓某、周某收房时发现小区并没有获得“国家康居示范工程”证书或奖励,只是“国家康居示范工程”实施项目之一,小区容积率1.99,绿化率只有33%左右,房产公司的其他承诺也没有实现。同时,邓某,周某发现两个卧室外开窗的玻璃没有采用钢化玻璃,认为不符合强制规范要求。故要求房产公司退还房价款5万元,并要求公司对其房屋的两个卧室外开窗的玻璃进行更换,采用钢化中空玻璃(即通过3C认证)。后经规划部门批准,小区规划进行了调整,其中容积率由1.88调整为1.99,绿地率由31.34%调整为33.7%,该项目建设分阶段完成,现完成一期建设。二期新增4个羽毛球场取代原有网球场,亦有游泳池。


      房产公司认为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不能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公司没有义务按照宣传广告所述对小区配套设施进行建设。且开发的小区被列为国家康居示范工程实施项目是事实,在整个项目完成之前,不能确定它是不是国家康居示范工程,也不能确定公司没有兑现其关于各项技术的承诺。其他也是符合规划和设计文件的,并通过了验收。故不同意邓某、周某的要求。


      法院认为,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的规定,小区的宣传都是具体明确的,容积率、绿化率、游泳池等对房屋的订立和价格的确定是可以产生重大影响的,因此至少上述宣传内容应当视为要约,成为双方合同内容。按合同约定交房时,公司未完成上述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而对玻璃因取得了备案登记和签收,该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的争议焦点围绕是宣传内容是否构成要约而作为合同内容。商品房的宣传资料和销售广告为要约邀请,但是如果对于房屋和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明确,并对合同的订立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商品房虚假广告的内容,有对环境、配套设施、面积和价格、优惠方案等方面的虚假宣传。关于虚假广告的认定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广告宣传的产品和服务本身是否客观、真实,二是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的主要内容是否真实。所以在房屋买卖中一定要问清楚标准,若出现权益受损现象,便于及时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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