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进行的借贷活动。相较于银行等金融机构,民间借贷因为其借贷门槛抵,手续简单等特点为人们所接受。合法的民间借贷是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过的部分不予保护。同时法律还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否则,如果利率超出了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这个限度,超过的部分同样不予保护。
虽有法律明确的规定,但还是有很多非法放贷的组织和个人,催生出暴力催账等一系列恶性犯罪。而2019年10月21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打击非法放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在生活中,很多人会将手中多余存款出借给他人使用或再次出借以获取高额利润,但一不小心,借款人因违法行为被人民法院认定其有罪,出借人应该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呢?在出借时要求提供担保是一个不错的选择。普通的民事案件中,连带责任保证人在保证期内应承担担保责任。而在特殊情况下,相关的担保条款是否有效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四川龙都茶业(集团)有限公司、梁树金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中说理部分展示如下:关于红光公司未能清偿的借款数额认定问题。
本案中杨某川、毕某、张某向红光公司实际出借金额为2400万元,该款项已在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就红光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梁某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作出的(2016)川0304刑初59号刑事判决中认定并予以处理。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各方当事人对红光公司未向杨荣川、毕刚、张诚归还或退赔借款本息的事实均无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二审法院在认定案涉《借款担保合同》因违反国家金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无效的情况下,以担保人梁树金、龙都公司对该借款合同的成立起到了中介和促成的作用故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为由,判令梁树金、龙都公司承担红光公司至今未能清偿的2400万元借款本金三分之一即800万元的连带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后最高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驳回四川龙都茶业(集团)有限公司、梁某金的再审申请。
据此可知,即使出现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的情形,出借人也可以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这也是担保制度设立的初衷,为了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或无法履行合同时,保护债权人。谨慎起见,望大家在处理钱财尤其大额借款时,要看清高额利润背后的危机,要求担保人对其进行担保,减少维权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