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法定代表人之争
来源: | 作者:苓亚亚 | 发布时间: 1148天前 | 1749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参与各种经济合作事宜时,为了让大家更好的了解合作方,对于在国内注册的公司的基本信息,如法定代表人,我国一般采取的是公开的模式。因行政机关的背书,民众对工商登记信息的信赖程度加深。但有大量数据显示,在实务中,总会有公司以自己的法定代表人已变更为由对登记的法定代表人的行为不予认可。为了保护民众的信赖利益,涉及公司以外的第三人的争议,应当以工商登记为准。


      2014年大拇指环保科技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与中华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二审案主要的争议焦点便是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和公司股东会任命的法定代表人不一致时应以哪个为准。


      在最高院出具的判决本院认为部分称:大拇指公司是环保科技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按照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大拇指公司属于一人公司,其内部组织机构包括董事和法定代表人的任免权均由其唯一股东环保科技公司享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作为股东会的执行机关,有义务执行股东会或公司唯一股东的决议。大拇指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其唯一股东环保科技公司的决议,办理董事及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由于大拇指公司董事会未执行股东决议,造成了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与股东任命的法定代表人不一致的情形,进而引发了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本院认为,法律规定对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进行登记,其意义在于向社会公示公司意志代表权的基本状态。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对外具有公示效力,如果涉及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因公司代表权而产生的外部争议,应以工商登记为准。而对于公司与股东之间因法定代表人任免产生的内部争议,则应以有效的股东会任免决议为准,并在公司内部产生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法律效果。因此,环保科技公司作为大拇指公司的唯一股东,其作出的任命大拇指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决议对大拇指公司具有拘束力。


      本案起诉时,环保科技公司已经对大拇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进行了更换,其新任命的大拇指公司法定代表人明确表示反对大拇指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因此,本案起诉不能代表大拇指公司的真实意思,应予驳回。环保科技公司关于本案诉讼的提起并非大拇指公司真实意思的上诉理由成立。


      该案作为最高院的指导案例被公告以后成为各法院处理此类案件的依据。即“内外有别”,公司内部事项以股东会任命为准,涉及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则以工商登记为准。因为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原则上是无法了解到公司的具体管理事宜的,他们只能通过公示信息得知,对他们的信赖利益,法律应该保护。而处理公司事项,股东是可以通过公司管理程序了解情况,就需按实际情况进行处理认定。据此,若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后应及时到工商管理机关进行登记,避免出现此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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