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教育子女是父母法定的义务毋庸置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但若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抚养了非亲生的小孩,是否可以请求返还相关费用并要求赔偿呢?
刘某与王某(女)于2008年5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刘某生育一子,2011年两人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约定儿子由刘某抚养,王某不承担任何费用。后随着孩子慢慢长大,刘某发现儿子和自己长得完全不像,便于2016年5月做了亲子鉴定,经司法鉴定所进行DNA亲子鉴定,认定刘某与孩子无血缘关系。鉴定结果确定后,刘某当面与王某谈话,王某也承认在婚姻期间确实与他人发生过关系。刘某认为全家在6年里倾注所有心血抚养孩子,离婚后为了孩子,自己也未再婚,生怕再婚给孩子成长带来影响。期间孩子生病住院王某均未承担任何费用,得知孩子非亲生后刘某及父母均陷入无尽悲痛,并致其母亲脑供血不足入院治疗。
后刘某诉至法院请求将孩子抚养权判归王某,并要求王某返还抚养非亲生子6年间的抚养费,亲子鉴定费等9万元,赔偿精神损失费15万元,共计人民币24万元。
法院认为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法定的义务,因刘某不是王某所生子的亲生父亲,故其无法定抚养义务。刘某受欺骗抚养了非亲生子,对其主张的抚养费、医疗费、鉴定费等予以支持。关于精神损失费,因为刘某和王某原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存续期间,应当相互忠实,这不仅是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而王某在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的孩子与刘某不存在生物意义上的亲子关系,不管王某是否知情孩子与刘某是否有血缘关系,这一事实表明,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婚外性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规定。王某的行为不仅给刘某也给其家人带来精神压力和痛苦,对刘某造成的精神损害显而易见,刘某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请求其合理部分应予以支持,但因15万元数额明显过高,结合实际情况酌情支持20000元。
另在(2019)浙0783民初11217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违反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隐瞒儿子与原告之间的非亲子关系的事实,造成原告的错误认识,进而对儿子进行了抚养,同时这一事实也对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请求,有理有据,应予支持。
从以上案例中不难看出,在目前的法律体系下,一方因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产生的抚养费可请求法院判决酌情返还,关于精神损失费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编之规定向法院主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扶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复函》([1991]民他字第63号)中称:“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了子女,隐瞒真情,另一方受欺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其中离婚后给付的抚育费,受欺骗后要求返还的,可酌情返还”。上述规定主要针对的是离婚后抚养费的返还问题,关于婚姻存续期间的抚养费支出尚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