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应该承担抚养义务。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男女双方有时会因为生育问题签订协议,但生育权属于人身权,人身权与人身不可分离。因此,限制生育权的协议,应归于无效。另一方面,抚养义务不是不受父母是否离异的影响,不能因为父母的过错免除其对子女的应尽义务。依据《民法典》20条第一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及第1084条第二款“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之规定,需对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进行保护。故,虽然男女双方可以签订性终止妊娠的协议,但女方执意生育不能免除男方作为父亲的任何义务,男方在此情况下仍要承担抚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