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是出卖人的义务,双方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可对出卖人未及时办证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进行约定。未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而又无法通过协商加以确认的,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利息,违约行为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8年8月19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的LPR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按照上述规定来确定出卖人未按期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