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此条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招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若在履行招投标程序前,就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即表明已确定了工程承包人,此更是对《招标投标法》更为严重的违反。故在履行招投标手续前就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