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各地出台各种限购政策或要求社保、户口等方面的限制,也有因为想要得到优惠的购房条件,每年都会出现大量的借名买房的实例,由此产生的纠纷也不再少数,下面笔者就和大家共同探讨一下在“借名买房”这样的事件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及解决方案。
什么是“借名买房”,简单来说就是因实际购房人存在各种限制条件,便找了符合条件的其他人,借他人名义去签订购房合同和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即实际购房人出钱,但不动产登记簿上的登记人却是另外的第三人。此为“借名买房”,而为了保护实际购房人的权利,实际购房人和产权登记人之间一般会有一个内部协议去约定相关事项。那么,就需要解决第一个问题,借名买房合同是否有效?在相关的司法实践中,认为其主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成立的要件,这便是一个有效的合同。
在实际购房人获得购房资格后,首要做的便是和房产登记人去房产管理机关变更登记手续,这样不管是从名义上还是实际上,自己都将是房屋的所有权人,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事情往往不会这样简单。下面就以一些简单的小例子出发探讨一下具体的法律规定。
小张准备在工作的地方买套房,但因为工作所在地的限购政策,买房必须有当地户口或者社保交够五年以上,因为不符合条件,便找到自己的朋友小李,希望能以小李的名义去签订合同并办理过户。在小张未取得购房资格之前,这套房子的产权登记人便是小李。
而在小张未取得购房资格前,小李将房子卖给了不知情的小王并带他办理了过户登记。在这种情况下,小张是否可以自己是房屋的实际所有人要求小王返还房屋呢?答案是否定的。根据法律的规定,小王作为善意的第三人,小张的主张并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在这种情况下,小张只能要求小李承担违反借名买房合同的违约责任并请求小李返还房屋的出资。
第二种情况,小张在取得了购房资格后要求小李去和自己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小李拒绝的话,小张可以拿借名买房的合同,付款证明等凭证去起诉请求法院确认房屋的所有权。但小李在接到法院传票之后将房屋出卖给了不知情的小王,小王已支付合理的对价并办理了产权登记,他便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小张便不能要去小王返还,只能向小李主张违约责任。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小张可以选择去房产管理部门进行异议登记,然后在十五日内去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小李便不能将房屋出卖给小王,异议登记阻却了小王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在小张胜诉之后,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可以拿着胜诉的判决直接去申请登记。
第三种情况是小张未办理异议登记,向法院起诉确权胜诉后,将房屋出卖给了小郑。虽然小张不是房屋的登记人,但小郑基于对法院胜诉判决的信赖交付了价款,而在此期间,小李也将房屋出卖给了小王,这时候,小郑和小王哪一个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呢,便看谁先进行了登记,未登记的一方去向合同相对人主张权利。
以上便是借名买房期间关于房屋出卖之后所有权的确定问题,而主张权利并不仅仅体现在以上几个方面,小张和小李的妻子主张其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小张和小李的债权人请求执行房屋都会引发另外的法律关系。所以大家在借名买房的问题上一定要有充分的认识并有意识地做好相应的防范,若出现纠纷,及时寻找专业人士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