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1.前情提要:
程某于2010年出生,案发时12周岁,庭审时13周岁。朱某系程某之母。
2.案件经过:
2022年1月期间,程某利用他人身份信息与A平台下载安装“G”游戏,并注册涉案账号,ID为1××0。2022年2月9日至同年6月1日期间程某使用朱某的支付宝账号在涉案游戏账户充值50余笔,共计20382元,金额自6元至648元不等,含6元、30元、68元、98元、198元、328元和648元。其中绝大部分充值集中在2022年5月本市疫情封控期间。购买记录显示,以上充值的收款方为H公司,备注为App内购买项目。涉案“G”游戏在A平台应用商店中披露的开发者为H公司。程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H公司退还程某游戏充值款20962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1.原、被告主体是否适格,涉案服务合同的合同主体是何人
根据程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充值记录等证据可以认定程某以案外人的身份信息注册了涉案游戏账户,并进行了相关充值。相关游戏账号的实名认证人虽然另有其人,但程某系该账号的实际控制人,且实施了有关充值行为,因此,可以认定程某系涉案游戏服务合同的主体。而合同相对方,即涉案游戏服务的运营主体,被告H公司确认系其公司,有相关的游戏用户协议、隐私保护协议等为证,且与程某的充值记录中所显示的收款方信息能够相互印证。
法院认为,程某在相关游戏App上的注册、充值消费行为发生时尚不满12周岁,其在涉案账户累计充值2万余元,事后未能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认,且上述充值消费金额较大,不属于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故程某与H公司之间的网络服务合同当属无效。H公司因此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合同无效时,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程某的充值并非是一次性的行为,而是前后进行了50余次,虽基本集中在2022年5月期间,但彼时本市正处于疫情封控期间,作为家长实际更有机会监管子女的行为。而朱某作为程某的监护人,却对程某的多次充值消费未予及时发现和制止,且花呗账单的滞后性不能导致朱某责任的免除,朱某对自身手机及账户资金疏于管理,作为监护人没有对程某使用手机的时间、用途加以监管,亦没有对账户消费进行限制性设置,存在一定的过错。加之程某也已享受了H公司提供的游戏服务,故法院综合以上情况,酌情确定H公司向程某返还充值款12,000元。程某有关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无充分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
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
规范向未成年人提供付费服务。网络游戏企业须采取有效措施,限制未成年人使用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网络游戏企业不得为未满8周岁的用户提供游戏付费服务。同一网络游戏企业所提供的游戏付费服务,8周岁以上未满16周岁的用户,单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50元人民币,每月充值金额累计不得超过200元人民币;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用户,单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100元人民币,每月充值金额累计不得超过400元人民币。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四、实践中的一般经验
对于退款数额法院一般不支持全额退回,其认为未成年人的家庭有疏于教育管理的过错。未成年人的家庭与游戏公司都存在过错,双方都需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不会全额退款。
供稿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