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凭结婚证即可查询配偶财产,提高全职太太离婚时经济补偿”的两会建议引发网友热议。由此也引发了我们对全职太太这个群体的关注。
"女性要不要专职带孩子?"“全职太太如果离婚,能否主张经济补偿,主张多少比较合适?”对于此类问题,大家各有各的看法。
有人认为全职太太是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角色的定位,是考量家庭实际情况后作出的选择,对此不能简单地以商业行为看待,像保姆一样按月定额发放工资。也有人认为全职太太放弃工作的沉没成本很高,一旦选择离开职场,全身心投入家庭,无疑把宝全部压在了家庭上,万一离婚了,很可能因为没有经济能力,最后连抚养权都没有,与其这样,还不如现实一些。提前谈好补偿的问题,这样对双方都好。
对于网友的看法,没有好坏,各自都有各自的角度和立场,下面成小龙律师仅就借一起全职太太起诉离婚获得家务补偿的案件,看看法院和律师对全职女性要求获得家务补偿的看法。
一、基本案情
彭女士与张先生于2008年7月登记结婚,婚后不久便怀有身孕。而后因妊娠反应严重,为保障孩子能够顺利出生,彭女士便放弃了收入不错的工作,回家安心待产。自此,彭女士便成为一名“全职妈妈”,先后于2009年、2014年、2018年生育三个子女。
双方结婚十多年来,彭女士一直在家照顾子女和家中老人,张先生则常年在外工作,因双方聚少离多,缺乏沟通和信任,(成小龙律师点评:目前离婚诉讼中,这样的情形很多,未避免后续诉累,可以提前约定经济补偿的数额。)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关系长期不睦。2021年10月,彭女士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并要求一并处理子女抚养和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彭女士也提出了张先生要支付10万元的家务劳动补偿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观点
经过审理后,法院认为,彭女士在婚后放弃自我发展机会,在家全职抚养三个孩子、尽心尽力地照顾家庭,承担了较多家庭义务。作为女方有权在离婚时要求张先生给予经济补偿。对于补偿的具体数额,法院在考虑彭女士对家庭的投入情况、张先生的经济状况、二人共同生活的时间和当地的收入水平等因素后,确定彭女士主张的10万元,数额不高,符合本案实际。
为了能让彭女士能够尽快拿到补偿,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人民法院积极组织双方调解,向张先生释法明理,最终促成双方调解:(1)双方自愿离婚;(2)三个孩子由彭女士直接抚养,张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6000元;(3)张先生向彭女士支付家务劳动补偿10万元。
三、成小龙律师评析
家庭劳务是一种无形的财产价值,并非是有形财产,其价值具体体现为个人学历的增长,个人能力的提高。在对家务劳动的理解方面,家务劳动系对家庭义务付出较多一方的权利给予救济和平衡,是弥补付出的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而失去的自我发展机会。并非是简单的家务工作报酬,更不能用保姆月薪去衡量。
对于能否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补偿金的问题,因为夫妻共同财产针对的是有形财产,不能予以分割。在补偿金的支付上,也并非是在夫妻共同财产中扣除,而是从应当支付补偿金一方的个人财产中予以扣除。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由此可见,全职在家的女方抚养子女、照料老人、为另一方工作提供协助,付出了较多的时间和精力,有权主张一定的经济补偿。在具体的数额确定方面,则要结合当地的经济收入水平、双方结婚的时间、共同生活的情况来进行考量。
对于家务经济补偿的提出,成小龙律师着重强调,一定要满足三个条件:
(1)当事人行使权利的时间限于离婚之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者离婚后提出,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2)离婚时由当事人提出,法院不得主动适用;
(3)提出经济补偿请求以付出较多义务为前提,不考虑双方过错因素,即无论双方对于婚姻破裂是否有过错,付出较多义务一方均可要求补偿。
如果丈夫有公司,尽可能成为公司的小股东,对公司的基本运营状况有个基本的了解。对于婚内财产协议,成小龙律师建议,提前对婚姻中主内的一方,进行一个经济补偿的数额的约定。作为全职太太,应当保存好日常的朋友圈和聊天记录,以便在离婚诉讼中能证明自己因抚育子女、照顾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负较多义务。
在离婚前可以咨询一下律师,让自己对婚姻和家庭财产情况进行一个综合判断,甚至可以委托律师与对方进行沟通,通过温和的方式争取到一个比诉讼更为有利的结果。
综上所述,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全职在家的女方抚养子女、照料老人、为另一方工作提供协助,付出了较多的时间和精力,有权主张一定的经济补偿。在具体的数额确定方面,则要结合当地的经济收入水平、双方结婚的时间、共同生活的情况来进行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