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遭辞退,成律师教你如何破解职场困境?
来源: | 作者:advertising-100 | 发布时间: 1101天前 | 2511 次浏览 | 分享到:

      随着三孩政策的全面放开,关于女性职场权益保护的话题再次引发人们热议。下面成小龙律师就以近日发生的一起怀孕女性遭辞退,月薪从1.4万降至4千元的案例为蓝本,谈谈职场女性如何面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基本案情


      2019年2月,朱女士(化名)应聘成为了某科技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随后,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19年3月12日起1年,试用期3个月,工作内容为人力资源工作,基本工资为1.4万/月。


      朱女士入职后不久便怀孕了,而后因孕期检查等多次请假。2020年1月朱女士因羊水过多、妊娠合并贫血等原因住院治疗,5日后出院,医生给予休息一周的建议并开具了医疗证明书。出院当日,朱女士便通过钉钉发起了1周的病假申请并上传了医疗证明书,但未获得单位批准。(成小龙律师提示:职工在工作期间,对于申请书、证明书等尽量通过钉钉等能够保留证据痕迹的工具,以便后期维权时收集证据)。


      几日后,公司将其岗位调整为行政助理,月薪由1.4万元降至4千元,5日后,公司又以朱女士在没有与管理层进行有效沟通的情况下到岗上班,形成旷工事实,工作上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对此决定与朱女士解除劳动关系。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朱女士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了仲裁,对此该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桐庐法院提起诉讼。


      二、法院审理结果


      该公司虽未批准朱女士的病假,但结合朱女士之前的请假及住院情况,朱女士并非无正当理由不到岗,不能认定朱女士旷工,且该公司提供的证据尚不能认定朱女士存在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因此,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即哺乳期届满之日止,故朱女士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至哺乳期届满之日止。


      最终,桐庐法院依法判决该科技公司给付朱女士产假期间工资及被停发的工资损失、餐补、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等共计19.6万余元,并为朱女士缴纳停发工资期间的社会保险等。


      三、成小龙律师评析


      我国的法律对女职工实行特殊的劳动保护,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更不能以女性因孕期检查多次请假旷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从本案来看,首先,朱女士在孕期内做孕期检查系合理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该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再次,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综上所述,成小龙律师认为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应当依法对女职工进行经济补偿。当女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先和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如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举报、申诉,或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成小龙律师对于女职工常见法律问题答疑


      女职工享有“四期”保护,即经期、孕期、哺乳期、产期。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对其予以辞退,随意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也不得随意对其进行经济性裁员和无过失地辞退。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与用人单位合同期满的,双方的劳动合同应顺延至女职工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若用人单位在此期间违法终止劳动关系的,则应向女职工支付赔偿金。


      如果用人单位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如果女职工要求继续履行,则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若女职工拒绝继续履行或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则用人单位应当支付除赔偿金外的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工资待遇。


      对于产前检查,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三款,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因此用人单位应当配合怀孕女职工做产前检查,允许怀孕女职工在上班期间去医院做产前检查,同时不克扣其工资。


      针对孕期女职工可否申请调换工作岗位的问题,如果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则应提供适宜女职工健康妊娠的工作环境和条件,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实际情况和女职工的请求可减轻其劳动量或适当调整其工作岗位。且对于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时间。有更多的法律问题,可以联系成小龙律师。


      针对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新闻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