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一条陕西某国企高管家暴的新闻立刻冲上了微博热搜。视频显示,男子不顾身旁孩子哭喊,持续猛烈攻击女子头部,甚至采用扼颈抱摔的方式实施暴力。
在我国,根据全国妇联统计,在全国2.7亿个家庭中,有30%的已婚妇女曾遭受家暴。而在每年的15.7万女性自杀者中,超过60%是因为家暴,家庭暴力在中国女性他杀事件中占比甚至高达40%。《中国女性反家庭暴力报告》还发现一个令人震惊的数据:给家暴妇女支持小组打电话求助的女性,遭受家庭暴力事件最短的是3年,最长的是40年。家暴具有隐私性、长期性、受害者多为女性等特点,绝大多数受害者都不在初次或前几次遭受暴力时向外部公共渠道求助,长期以往,在得不到公权力的法律救济时,女性要不就容易采取私力救济方式以暴制暴反抗杀死或重伤施暴者,也就选择了犯罪,要不就是被施暴者折磨致死,不论是哪一种结局,都是我们所不愿看到的。而在司法实践中,“以暴制暴”的恶性犯罪逐年增多,受害者暴力反抗杀死施暴者的案件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案件屈指可数。
笔者分别以下面两个案例来讨论司法实践中,对家暴中的反击行为的界定进行讨论。
案例一 马某与袁某系夫妻关系,共同生活过程中,马某经常遭受袁某的家庭暴力。某日22时40分许,袁某因琐事对马某进行辱骂,并采用拳头击打、拖拽、掐脖子等方式对马某进行殴打。马某反抗过程中,随手抓取家中茶几上的水果刀扎伤袁某,此后袁某继续对马某实施殴打,将马某踹倒昏迷。后袁某因受伤经医治无效死亡。经鉴定,袁某符合锐器刺伤左前胸致心脏破裂、急性打出血死亡。被害人家属表示对马某表示谅解。
法院最终判决认为:被告人马某面对不法侵害时,持刀捅刺他人,属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被告人马某所遭受的不法侵害系家庭纠纷引起的暴力行为,并无证据证实案发时其面临严重的暴利犯罪行为,其持刀捅刺致一人死亡,其方位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严重损害,系防卫过当,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负刑事责任。
案例二:毛某某(女)与被害人王某某系夫妻,二人均系聋哑人。王某某酗酒,经常酒后打骂毛某某。2019年6月25日中午,王某某得知毛某某将自己被打的事情告诉了朋友,表示晚上回家要砍断毛某某的手脚。遇事,毛某某买了一把刀,灿在卧室衣柜内。当晚,王某某回家后在客厅一边喝酒一边打毛某某,并将菜刀放在桌子上。后因孩子哭闹,毛某某回卧室哄孩子。王某某酒后进入房间,继续殴打毛某某,表示要用菜刀砍断毛某某的脚,并走出房间拿菜刀。毛某某从衣柜拿出事先藏好的刀向王某某身上乱砍,砍在其头顶、手臂、腹部处。王某某夺刀后重伤倒地。经鉴定,王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毛某某为轻伤。
检察机关考虑到毛毛某面对现实紧迫的人身危险取刀反击,属于正当防卫,虽事先准备刀具,但不影响防卫性质。王某某徒手殴打,实施的是一种暴力行为,虽声称要拿菜刀砍毛某某,但在尚未适用可能危及生命或可能造成重伤的工具或高强度手段时,毛某某用刀砍王某某,手段及损害后果与不法侵害明显失衡,属于防卫过当。鉴于毛某某有自首情节,也获得了被害人及家属谅解,可从宽处理。
具体分析此案,首先,该案正确认定了因家庭暴力引发的故意伤害与正当防卫。为使本人或他人人身权利免受不法侵害面对正在进行的佳通暴力采取制止行为,符合《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应认定为正当防卫。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造成施暴人重伤、死亡的,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以足以制止并使防卫人免受家暴不法侵害的需要为标准,根据施暴人正在实施家庭暴力的严重程度、手段的残忍程度、防卫人所处的环境、面临的危险程度、所采取的的制止暴力手段、造成施暴人人重大损害的程度以及既往家庭暴力的严重程度综合判断。其次,家庭暴力案件有家庭因素牵涉其中,要兼顾维护家庭稳定、回复呗损坏家庭关系、尊重被害人意愿。对犯罪嫌疑人具有防卫性质、自首情节,获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依法从加宽处理。
家暴案例中,成立正当防卫是否需以不法侵害实际发生为前提?
家暴案例中,认定成立正当防卫不需以不法侵害实际发生为前提,因为家庭暴力案件具有特殊性,施暴者的力量往往要比受害者强很多,可以直接压制受害者,施暴者在事实程度较高的暴力行为时,受害者是压根无法反抗的,如果反抗的话会激怒施暴者,引起更大的伤害后果。由于家庭暴力的反复性和长期性,对于受害者来说家庭暴力的伤害是一直存在的,在新的暴力出现之前,家庭暴力受害者早已受到侵害。因此,我们应该要把家庭暴力看作一个连续的过程来看,有必要把不法侵害的认定条件放宽,只要受害者的权益已经受到侵害就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发生。
家暴案例中,防卫限度是否可以适度放宽?
家庭暴力的受害者长期遭受暴力,身体和心灵备受双重折磨,在短时间内难以辨别出脑力行为的程度和防卫行为是否过当对于他们来说实属困难,同时双方武力是不对等的,在当时情境下,受害者要反抗家庭暴力,其只能被迫实施除超出法律所规定的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这是因为家庭暴力长期性的特点,受害者遭受到的暴力是无法预知的,即使受害者的反抗行为超过了施暴者对其平时的暴力程度,那此时便要结合受害者之前的受暴经历,来认定受害者的反抗是必须的,否则,下次施暴者再次施暴时,受害者很可能面临更大的危险。与此同时,对于必要限度的认定,即使受害者的反抗行为超过了施暴者对其平时的暴力程度,我们也不能只考虑不法侵害人防卫人已造成的损害,还要根据施暴人正在实施家庭暴力的严重程度、手段的残忍程度、所处的环境、面临的危险程度、所采取的的制止暴力手段等因素综合考虑。
“两高两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规定,为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对正在进行的家庭暴力采取制止行为,符合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施暴人重伤、死亡的,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以足以制止并使防卫人免受家庭暴力不法侵害的需要为标准,根据施暴人正在实施家庭暴力的严重程度、手段的残忍程度,防卫人所处的环境、面临的危险程度、采取的制止暴力手段、造成施暴人重大损害的程度,以及既往家庭暴力的严重程度等综合判断。
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几年来,家庭暴力是违法犯罪行为的观念逐渐得到认同,不再被认为是家事、私事。民法典颁布实施,强化了公民人格权保护,婚姻家庭编更是明确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这对于巩固、发展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电话:029-82282827
手机:18192365270
邮箱:htlaw0324@163.com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翠华路500号佳和中心B座26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