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5月8日,原告王某受被告某公司聘请,与朋友黄某某一同前往被告公司住所地,为被告公司提供垃圾清理保洁服务。在服务过程中,被告公司场所内一面墙突然倒塌,砸倒原告王某,导致原告王某受伤,后诊断为左侧髂骨粉碎性骨折,左侧多根肋骨骨折,右足第4跖骨基底部骨折,右足楔骨骨折(内侧、中间及外侧)。原告王某入院后,被告公司前期虽垫付部分医疗费,但后期因需做手术,并牵扯后续治疗情况,被告公司见此便对原告王某不闻不问。原告无奈将被告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此次受伤的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
1.原告王某因对自身的保护安全性做到防范注意义务,故原告王某对其受伤亦有一定的过错,酌情由原告王某承担10%损失。
2.以上各项损失共19余万元,被告应按照90%赔付原告王某17万余元。
律师观点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是指在劳务关系存在的前提下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就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所引发的争议,具体包含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以及个人与非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两种类型。
此类案件的代理不仅关涉提供劳务者生命健康权的救济与保护,亦涉及接受劳务方的用工风险化解。代理此类案件需要正确厘清各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准确认定损害赔偿责任主体与赔偿范围,依法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2条明确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产生纠纷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然而对于提供劳务者系个人、接受劳务方系劳务用工单位,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是否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针对案件不同的情况,还需针对性地分析每个案件中提供劳务者是否未尽自身注意义务,是否具有过错而减轻接受劳务方的责任。
法条检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