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房屋租赁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双方的权利义务击当事人自行约定,当事人有什么想法和要求,只要意见达成一致都可以写在租赁合同中,只要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法律均给予允分的尊重和保护。根据《合同法》第213条和《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7条的建议性规定,在城镇房屋租赁合同中双方应当约定的内容有:(1)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2)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3)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4)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5)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6)租赁期限;(7)房屋维修责任;(8)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9)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10)房屋拆迁时的处理办法。
实际生活中,由于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或者生活经验不足等原因,房屋租赁合同往往不能全面、有效、明确地约定所有事项,租赁合同中遗漏某些条款的现象是极其常见的。这些没有明确约定的事项依据《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补充约定,如果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则依据法律规定划分双方的权利义务,如果法律也没有相关规定,则依据公平正义的原则并结合行业习惯定分止争。例如,房屋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维修责任或约定不明确的,则依据《合同法》第220条的规定,由出租人履行租赁物即出租房屋的维修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