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裁员是否必须要给员工N+1的补偿金?劳动者被裁员时,能否要求单位支付2N+1呢?针对以上问题,笔者将通过2个专题,以表格形式对N、N+1、2N、2N+1的4种情形进行探讨。
| N | N+1 |
具体含义 | N为员工在单位实际工作年限的代称,正常情况下经济补偿为N,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1)六个月至一年,按一年计算;(2)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用人单位在以下三种情形,且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便解除劳动合同,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加1个月工资代通知金。 |
适用情形 | (1)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①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② 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③用工单位其他不合理用工情形。 | (1)劳动者医疗期满: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且在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
(2)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①必须由用人单位先提出; ②不需要提前1个月通知。 | (2)劳动者不胜任工作: 其自身能力不足,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
(3)经济性裁员: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3)客观情况有重大变化: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 |
相关要求 | (1)经济补偿金以劳动者离职前12个整月的应发平均工资为基数。 (2)劳动者月工资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 (1)“代通知金(+1)”仅在用人单位以上述三种理由解除合同且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时才能够适用。 (2)无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将解除的通知告知劳动者本人,属于无过失性辞退。 (3)违法解除:用人单位以上述三种情形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系违法解除,需支付赔偿金。 |
法律依据 | 情形1:《劳动合同法》第38条;情形2:《劳动合同法》第36条;情形3:《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1款。 | 《劳动合同法》第40条 |
对于文章开头的问题1,现可以根据图表解答如下:
用人单位裁员并非一定要给员工N+1的补偿金,只有用人单位以医疗期满、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客观情况重大变化发生时解除合同,且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才能够适用。那问题2“2N+1”的具体适用情形,也会在该系列(二)进行探讨。
供稿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