寰同普法丨员工离职补偿:N、N+1、2N、2N+1的具体适用(一)
来源: | 作者:陕西寰同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395天前 | 867 次浏览 | 分享到:

用人单位裁员是否必须要给员工N+1的补偿金?劳动者被裁员时,能否要求单位支付2N1呢?针对以上问题,笔者将通过2个专题,以表格形式对NN12N2N14种情形进行探讨。


N

N+1

 

 

 

具体含义

N为员工在单位实际工作年限的代称,正常情况下经济补偿为N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1)六个月至一年,按一年计算;(2)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在以下三种情形,且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便解除劳动合同,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1个月工资代通知金

 

 

适用情形

1)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①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② 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③用工单位其他不合理用工情形。

(1)劳动者医疗期满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且在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①必须由用人单位先提出;

②不需要提前1个月通知。

2)劳动者不胜任工作

其自身能力不足,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经济性裁员: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客观情况重大变化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

 

 

 

 

 

 

 

 

相关要求

1)经济补偿金以劳动者离职前12个整月的应发平均工资为基数。

2)劳动者月工资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1)“代通知金(+1)”仅在用人单位以上述三种理由解除合同且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时才能够适用。

2)无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解除的告知劳动者本人属于无过失性辞退。

3)违法解除:用人单位以上述三种情形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系违法解除,需支付赔偿金。

 

 

法律依据

情形1:《劳动合同法》第38条;情形2:《劳动合同法》第36条;情形3:《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1款。

《劳动合同法》第40条

 

对于文章开头的问题1,现可以根据图表解答如下:

用人单位裁员并非一定要给员工N+1的补偿金,只有用人单位以医疗期满、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客观情况重大变化发生时解除合同,且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才能够适用。那问题2“2N1”的具体适用情形,也会在该系列(二)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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