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2007年6月20日,张某、姚某向王某借款人民币50万元,出具借条及借款协议各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从2007年6月20日至同年8月19日,借款利息为月利率5%,如张某、姚某不能按期归还本息,付违约金每日千分之三十等。借款到期后,张某、姚某于2008年4月5日支付王某24万元、于同年4月10日支付王某23万元。后因双方协商未果,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姚某归还剩余借款及利息、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
张某、姚某支付的47万元是先支付借款本金还是利息、还是违约金?
三、裁判结果
1.张某、姚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王某借款本金126152元;
2.张某、姚某应支付王某从2008年4月11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照本金126152元按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违约金,与前款一并履行;
3.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裁判思路
本案涉及债的偿还顺序问题,实际上是清偿的抵充问题,也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案中,债务认除借款本金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违约金等,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宜应先付利息或者违约金,再付借款本金的顺序抵充。
五、律师说法
还债顺序会对债务认的债务负担产生重要的影响。关于数宗相同种类债务的抵充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0条中早已明确。
六、律师提醒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建议在转账时备注转账的性质。
供稿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