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读丨民间借贷案件中归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归还的是本金还是利息、还是违约金?
来源: | 作者:陕西寰同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359天前 | 1217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案件详情

2007年6月20日,张某、姚某向王某借款人民币50万元,出具借条及借款协议各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从2007年6月20日至同年8月19日,借款利息为月利率5%,如张某、姚某不能按期归还本息,付违约金每日千分之三十等。借款到期后,张某、姚某于2008年4月5日支付王某24万元、于同年4月10日支付王某23万元。后因双方协商未果,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姚某归还剩余借款及利息、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

张某、姚某支付的47万元是先支付借款本金还是利息、还是违约金?

三、裁判结果

1.张某、姚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王某借款本金126152元;

2.张某、姚某应支付王某从2008年4月11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照本金126152元按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违约金,与前款一并履行;

3.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裁判思路

本案涉及债的偿还顺序问题,实际上是清偿的抵充问题,也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案中,债务认除借款本金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违约金等,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宜应先付利息或者违约金,再付借款本金的顺序抵充。

五、律师说法

还债顺序会对债务认的债务负担产生重要的影响。关于数宗相同种类债务的抵充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0条中早已明确。

六、律师提醒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建议在转账时备注转账的性质。


供稿律师:

新闻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