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日生效,新《公司法》第47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第48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本文仅讨论以专利进行出资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
一、专利出资的前提
专利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新《公司法》与旧《公司法》都明确规定了可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并对以知识产权为其一的非货币出资方式进行明确的规定,用以出资的非货币财产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一)可以用货币估价。
专利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价值市场变化波动大,只有在其能够被估价的情况下才能作为出资的财产。
(二)可以依法转让。
新《公司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三)未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财产。
二、专利出资的流程
第一,签署知识产权出资协议。
根据新《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可以签订设立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签订知识产权出资协议能够明确以专利出资的出资人的权利及义务。
第二,进行知识产权资产评估。
新《公司法》第48条明确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财企[2006]109号)之“一”规定:“以知识产权资产作价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第九条规定:“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
对于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主要可以参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国家标准《GB/T 42748—2023专利评估指引》。
第三,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新《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公司章程应当载明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因此以专利出资需要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即需进行股东会决议对出资进行决议,继而修改或制定公司章程。
第四,办理知识产权所有权转移。
新《公司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因此,公司成立后、出资期限届满前,出资人应当将用作出资的知识产权转移至公司名下。
三、专利出资的比例
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即知识产权出资比例最高可以达百分之七十。
2013年修订的《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同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2013修订的《公司法》删除了知识产权出资的比例限制,也就是说,知识产权出资比例最高可达100%。
新《公司法》第四十八条也为对知识产权的出资比例进行修改,即知识产权的出资比例最高可达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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