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读丨治污减霾导致工期延误是否属于合同中的不可抗力?
来源: | 作者:陕西寰同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457天前 | 861 次浏览 | 分享到:

如何确定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在合同法的语境下,如果因为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当事人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需要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关于治污减霾导致的停工,是否可以认定为不可抗力因素,应基于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如果治污减霾措施是突然且无法预见的,且该措施导致了不可避免的停工,那么这种情况下可以认为属于不可抗力因素。但如果治污减霾措施是预期内的,或者可以通过调整生产计划等方式避免停工,那么这种情况下就不应认定为不可抗力因素。

(1)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21日,原告穆某与被告陕西聚某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穆某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西安市未央区某楼房的房屋一套,约定的交付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逾期交付被告需承担房屋总价款万分之零点五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如期支付了全部房款,而被告直至2023年8月24日交付原告。

庭审中,被告主张,受西安市治污减霾、十四运、新冠疫情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工期延误678天,从逾期交付时间中应当予以扣除。

(2)争议焦点

治污减霾、十四运、新冠疫情等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是否属于合同中的不可抗力。

(3)裁判要点

治污减霾的相关措施及规定系政府职能部门历年来的长治措施,聚某公司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当预见治污减霾措施可能对房屋交付时间产生影响进而对房屋交付时间进行合理约定,十四运的举办时间亦在双方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届满后,故聚某公司关于该问题的意见,理由不能成立。

聚某公司上诉还主张,新冠疫情不可抗力从 2019 年 12 月 16 日开始至 2022 年 12 月国家卫健委宣布结束,三年疫情属于不可抗力,故交房日期应从 2020 年 12 月 31日顺延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陕西省因新冠肺炎疫情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应急响应,于2020 年 2 月 28 日调整为三级应急响应,期间共计 34 天,发生于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届满前,属于不可抗力因素,亦符合合同约定的据实延期情形,在计算违约金期限时予以顺延。之后疫情管控发生于合同约定交房日期后,且并非三年内一直处于应急响应停工停产状态,其主张三年均属于不可抗力的主张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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