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向用工单位派出劳动者,使其在用工单位的工作场所内劳动,接受用工单位指挥、监督的一种用工方式。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较为灵活,能有效降低企业的管理风险和运行成本,但是劳务派遣将雇佣与使用相分离,使得劳务派遣用工在管理上较为混乱,劳动者的职业稳定性和安全感得不到保障,因此,劳动纠纷发生的较多。
劳务派遣用工争议大多存在于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的订立、劳动合同、劳务派遣的履行、劳动合同,劳务派遣的解除以及社会保险的缴纳等各方面。
案例说法:
2014年4月,李某与甲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甲公司将李某派遣至A地乙公司从事装卸工作。
2022年5月,李某在工作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工伤认定中心认定工伤。2023年5月,甲公司单方面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该通知并未送达李某,李某仍旧在医院积极治疗。甲公司单方面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关系,已构成违法解除。甲公司未给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至此,甲公司应向李某支付相应工伤保险待遇。
2023年7月,李某向A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2024年2月经仲裁委开庭审理,经庭审双方达成和解:除涉及交通事故赔偿,由甲公司向李某额外支付6万元。
相关法条规定:
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受到伤害,同时构成工伤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可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可以获得民事侵权赔偿。在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侵权第三人已经全额给付劳动者不可能重复发生的医疗费后,用人单位无需再重复给付,用人单位先行垫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就医疗费用在第三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其追偿。
《陕西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
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发基数为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本条第(一)、(四)项所列项目原待遇低于新计发标准的,按新标准计发,高于新计发标准的,继续执行原待遇水平,保持工伤职工待遇水平不降低。但不得借机自行设置待遇项目,提高待遇标准。
《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11修订)
第二十四条 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用人单位向职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本人自愿解除劳动关系的;
(二)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
(三)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分别为: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分别为: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
第二十五条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1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