寰同普法丨已经签订的合同如何解除
来源: | 作者:王志达 | 发布时间: 975天前 | 1197 次浏览 | 分享到:

已经签订的合同如何解除


合法、有效的合同应当尽可能使之存续,直至当事人履行完毕。然而,合同缔结后于实际履行过程中,难免出现一方当事人出于各种原因违反合同义务,或是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形,导致合同履行难以为继。当上述情形对合同目的的实现产生实质性影响,倘若任由合同继续拘束当事人,可能会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亦不符合市场资源配置的效率原则,故法律赋予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权利。

合同的解除一般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约定解除可分为合意解除与约定解除权。

合意解除,又称协商解除,其实质是在原合同当事人之间成立一个新的合同,该新合同的目的在于解除当事人原先订立的合同关系,使基于原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因合意解除是以一个新合同来解除原先订立的合同,与通过行使约定解除权来解除合同没有关系。因合意解除系以合同的形式进行,因而同样需具备合同的生效要件,如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不违背公序良俗等。合同经合意解除后,原合同关系遂终止,当事人既无权依据原合同向合同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也无须再按照原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当事人仅达成一致同意解除原合同的合意,但对于合同解除的后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也不能产生合意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在合意解除的情况下,是否恢复原状、是否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以及是否发生赔偿损失责任等问题,均需要合同当事人协商处理。

约定解除权,是指当事人以合同条款的形式,在合同成立以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由一方当事人在约定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享有解除权,并据此通过行使解除权,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按照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因协商一致而缔结合同,也有权对解除合同的事由作出约定。约定解除权,因其属形成权,故必须通过以需受领的意思表示为要素的单方法律行为行使之。亦即,约定解除权所关注的是当事人的解除权是否产生,故在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合同并未即时失去效力。倘若享有合同解除权的当事人不行使解除权,合同效力依然如故,不受影响。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欲发生解除合同的效果,须经法定程序,具体而言:当事人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的,于合同相对方了解通知或通知到达相对方时发生效力。而且,通知解除的意思表示不得撤销,若非如此,则合同法律关系易陷于反复不安定的状态,势必令合同对方当事人无所适从,不利于相对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当事人以提起诉讼的方式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对该主张经审理予以确认,合同溯及自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合同生效后未履行或者未履行完毕前,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解除事由出现时,通过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 “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是法定解除的实质性判断标准,允许守约当事人在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突破合同严守原则的束缚。当然,为了严格限制当事人滥用合同解除权,以“具体列举+概括规定”的立法技术,对合同法定解除的一般事由作出明确规定。具体来说包括了(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六)不定期继续性合同。

合同的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的不同之处,从形式上看,主要在于法定解除的事由由法律直接规定,只要发生法律规定的具体情形,当事人即可主张解除合同,而无须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而约定解除的事由则完全依当事人意思自治。与约定解除相比,法定解除赋予当事人单方消灭合同的权利,故需由法律明确规定解除的正当化事由以示慎重。当法定解除事由发生时,当事人一方即可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


关联法条: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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