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近些年的社会热点出发,我们可以发现,越来越多的家暴事件映入眼帘,一方面是人们开始关注这类事件,当事人也逐渐学会保护自己,从“家丑不可外扬”等观念中跳出来。另一方面还是普法强度的问题,导致更多的人遇到此类问题时还是不知道如何保护自己。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从这就可以看出,家暴并不是家务事,是法律所禁止的侵权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所以其实家庭生活中的很多行为都已构成家暴行为,但更多人选择隐忍,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为了减少此类伤害,保护弱势群体,国家开展家庭美德宣传,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识,进行预防。工会,妇联和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也开展教育宣传,力求将其遏制在摇篮里。
但当避无可避,暴力和伤害发生时,受害者首先要做的就是保护自己,尽量避免产生太大的冲突,保护身体重要部位。在可以实现的情况下及时求助,拨打报警电话,留存出警记录,如果受伤严重,尽快就医。因为家庭暴力一般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具有隐秘性,受害者的的取证比较麻烦,所以求助他人和社会公机关和组织就显得尤为重要。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如果遭受到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对于家暴者的惩治,很多法条中都提出过具体规定,《民法典》第1042条第三款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暴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家暴事件中涉及的刑事犯罪可能有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侮辱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遗弃罪等等。但其中很多罪名都是自诉才处理的,所以一定要学会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家本来是每个人避风的港湾,但当它变成伤人的利剑,所造成的伤害可能伴随一生,尤其对于很多小孩来说,原生家庭带来的伤害甚至会影响到后续家庭的稳定,所以,学会保护自己,保护家人,在出现更大的后果前一定要学会及时止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