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债权债务关系中,我们经常会看到除了债权人和债务人,还有第三人,这个第三人可能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还债,也可能是其主动要求债务人将此债务转移给自己。那这两种债务承担的方式什么区别呢?应该如何区分呢?
首先,我们需要知道第三人代为履行行业债务转让的基本含义。债务转移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自己的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债务人自己退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关系;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是指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履行债务,但债务人未退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其次,从其概念进行二者区分,债务转移与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可以从以下两点进行分析:1.债务人是否退出原债权债务关系。在债务转移中,因债务受让人履行债务已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原债务人退出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与第三人成立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在第三人代为履行中,债务人并不退出原债权债务关系,第三人仅是履行债务辅助人。2.第三人在此债务中所处地位。在债务转移中,债务人退出了原债权债务关系,第三人成为此债权债务的新债务人。在第三人代为履行中,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仍为原债务人,第三人仅为债务履行辅助人。3.第三人是否承担违约责任。在债务转移的情况下,第三人已经成为合同关系当事人,债权人可直接请求第三人履行义务及承担违约责任。在第三人代为履行中,当第三人不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债权人不能直接向第三人请求履行债务,只能要求债务人承担第三人不履行的违约责任。
第三,二者在法律上的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约定由第三人代为履行时其只是履行主体,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关于债务由第三人代为履行的约定,对第三人没有强制约束力。在第三人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的情况下,第三人对债权人不负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也不承担违约责任,债权人也不得向第三人主张债权及违约责任,而应当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第四,案例索引。《贵阳市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证券纠纷、信托纠纷二审案》【(2017)最高法民终33号】,此案争议焦点为关于超额浮动收益支付责任主体的问题,即:第三人代为履行时债权人是否有权向其主张债权及违约责任?
2014年3月,五矿信托与第三人星探公司签订《投资顾问协议》,约定五矿信托委托星探公司为投资顾问。星探公司未向贵阳工投支付超额浮动收益的20%,亦未与贵阳工投签署协议对支付问题进行具体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关于“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之规定,第三人星探公司未向债权人贵阳工投支付本案所涉20%超额浮动收益,则债务人五矿信托应当向贵阳工投承担违约责任。上述合同约定中并无将五矿信托承担的付款义务转移给星探公司的意思,贵阳工投也未作出免除五矿信托支付义务的意思表示,故五矿信托关于该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已经分配完毕,且已完成了清算,贵阳工投尚未收到20%超额浮动收益的问题应在贵阳工投和星探公司之间解决,其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规定的第三人只是履行主体,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关于债务由第三人代为履行的约定,对第三人没有强制约束力。在第三人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的情况下,第三人对债权人不负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也不承担违约责任,债权人也不得向第三人主张债权及违约责任,而应当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邢飞宇
202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