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广告的性质
来源: | 作者:苓亚亚 | 发布时间: 1086天前 | 1181 次浏览 | 分享到:

      悬赏广告是指以广告的方式公开表示对于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意思表示。因此,广告人对于完成该行为的人,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故悬赏广告便有两层意思表示:悬赏广告人发布广告并表示愿意支付报酬;行为人依据该声明做出行为并接受报酬。在上述的意思表示中出现了相应的权利义务,形成了悬赏广告之债。对于悬赏广告之债,在法律层面上对此有不同的学术解读,在此便不一一赘述了。而对广大民众来说,更为关心的是对其悬赏广告作出后获得报酬的权利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3年第1期(总第81期)案例便是有关悬赏广告。


      该案中东港市公安局在被害人家属同意后,于1999年12月13日通过东港市电视台发布了悬赏通告,其主要内容是:一、凡是提供线索直接破案的,被害人家属奖励人民币50万元人民币;二、凡是提供线索公安机关通过侦察破获此案的,公安机关给予重奖;三、凡是提供有关枪支线索侦破此案的,公安机关给予重奖;四、凡是能提供线索破案的,即使与犯罪团伙有牵连也可以从轻或免予刑事责任;五、对提供线索者,公安机关一律严格保密。鲁某看到电视台播出的悬赏通告后,想到线索并向在东港市公安局工作的亲属提供了这个线索。12月21日,该亲属向东港市公安局局长作了汇报。之后,鲁某向前来了解情况的公安局侦查人员提供了线索,公安机关根据鲁某提供的线索,排查了大量的犯罪嫌疑人,并经过大量的调查取证得出结论,认定该线索确与“12・12”特大持枪杀人案有关,并决定按照悬赏通告的第二条奖励鲁某10万元人民币。鲁某在领取奖励时出具了收条。收条中写明:“收到市公安局用于奖励我提供12・12枪杀案线索预付现金10万元,如果我提供的线索与此案无关,则全部返回公安机关。”此后,公安机关经过一系列的侦察工作,抓获了相关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家属已于1999年12月13日将用于奖励线索举报人的50万元人民币交给了东港市公安局。


      案件破获后,鲁某认为东港市公安局一直未按照悬赏通告履行义务,将被害人家属奖励的50万元人民币给自己。便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给付悬赏奖金50万元人民币,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人民币,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悬赏通告中的第一条和第二条是区别破案线索的不同情况,对提供线索人给予不同数额报酬的声明,两者不能兼得。原告鲁某确实向东港市公安局提供了该案的重要线索,公安机关根据其提供的线索,经过侦察破获了此案。鲁某所提供的线索,符合悬赏通告中第二条的情形,故鲁某应按悬赏通告的第二条取得悬赏报酬。公安机关实施抓捕行动前已经给付鲁某10万元作为奖励,鲁某收到预付的10万元奖金后,在出具的收条上写明;如提供线索与此案无关,该款全部退回。双方当时并未表明如果公安机关根据鲁某提供线索破案,还应再给付其被害人家属奖励的50万元人民币。因此,东港市公安局已按悬赏通告履行了自己的义务,鲁某再要求公安机关按照悬赏通告的第一条另兑现50万元人民币奖励不能成立。鲁某提出的有关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要求,因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驳回了鲁某的诉讼请求。


      后鲁某不服,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认民事责任。”发布悬赏广告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即广告人以广告的方式发布声明,承诺对任何按照声明的条件完成指定事项的人给予约定的报酬。任何人按照广告公布的条件,完成了广告所指定的行为,即对广告人享有报酬请求权。发出悬赏广告的人,则应该按照所发布广告的约定,向完成广告指定行为的人支付承诺的报酬。本案中东港市公安局通过东港市电视台发布通告中的部分内容,属于悬赏广告。通告虽然是以东港市公安局的名义发布的,但由于悬赏给付的报酬,是由被害人家属提供的,通告中的悬赏行为,实际上是受被害人家属委托的行为。被害人家属的本意是以50万元人民币直接奖励能够提供破案线索的举报人,希望能够有助于公安机关迅速破案。被害人家属并没有表示可以区别举报人提供线索的不同情形,给予举报人不同数额的奖励;也没有表示可以将该报酬用于办案或奖励办案人员。东港市公安局在悬赏通告中规定了其他悬赏情形,并没有得到被害人家属的授权或者委托。鲁某按悬赏通告的要求,向东港市公安局提供了其知道的重要线索,致使公安机关根据该线索及时破获了“12・12”特大持枪杀人案,即完成了悬赏通告所指定的行为。据此,鲁某就获得了取得被害人家属支付悬赏报酬的权利。被害人家属对鲁瑞庚按悬赏通告要求所完成提供线索的行为未提出异议,并且已将用于奖励的50万元人民币交给东港市公安局,且在案件破获后亦同意将该款奖励给提供线索的举报人,东港市公安局应该按照被害人家属的委托和以其名义向社会发布的悬赏通告,及时履行义务,向鲁某全额给付50万元人民币的报酬。


      侦破刑事案件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公安机关在侦破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应当保护和提倡公民举报和揭露犯罪的行为,积极地鼓励公民见义勇为,同违法行为做斗争的精神。东港市公安局以鲁某所提供的线索不符合悬赏通告所规定的条件为由,拒绝将被害人家属用于奖励的50万元全部给付鲁某,并将其予以占有,超出了被害人家属的委托权限,也不符合其在悬赏通告中的承诺,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鲁某对其主张权利,应予支持。


      关于鲁某主张按照悬赏通告中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的奖励款可同时兼得,东港市公安局应再向其给付50万元报酬的问题,因悬赏广告是按照举报的具体效果,规定以不同的方式给予数额不同的奖励的,并未表示同一举报可以同时兼得其他奖励,鲁某主张重复奖励的要求不予支持。东港市公安局已预付鲁某奖励款10万元人民币,其余40万元人民币应及时按照悬赏通告及被害人家属的委托给付鲁某本人。


      关于鲁某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虽然因鲁某与东港市公安局就给付报酬的数额问题发生纠纷后,直接导致了本案诉讼,使提供线索的情况公开,在客观上产生了不利于保密及保护的情况,给其本人也造成了一定的精神压力。但东港市公安局并没有主动向社会披露鲁某的举报情况,鲁某也不能提供公安机关未保密的证据支持其主张,故不予支持。


      上述案例虽然过去时间已久,但其关于悬赏广告的认定和法律内核至今仍存在意义。关于悬赏广告,悬赏广告人应及时履行支付报酬的义务,否则,权利人可以据此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也告诫悬赏广告人在发布广告时,应视自身情况而定,不可随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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