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且所借款项没有用于夫妻共同财产,首先,应当考察该对夫妻是否适应财产约定制,如果夫妻约定婚姻存续前进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则债权人不能要求另一方连带偿还;若债权人不知情,则债务人及其配偶不能以该约定对抗善意债权人。其次,应当判断该债务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如果虽然以个人名义承担,但确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连带偿还;如果该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存在除外情形,即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此种情形下夫妻双方仍应连带偿还。债权人主张除外情形的,要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