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鉴于商品房预售的特殊性,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对商品房预售实行行政许可的监管制度,也明白规定出卖人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时,与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认定为无效,若其在起诉前去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而《商品房认购书》其本质为预约合同,是出卖人与买受人双方为将来订立作为本约合同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所作的承诺,而非正式的商品房预售行为,故该预约合同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