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出卖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之前与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是否有效?
来源: | 作者:寰同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1156天前 | 1060 次浏览 | 分享到:

      有效。鉴于商品房预售的特殊性,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对商品房预售实行行政许可的监管制度,也明白规定出卖人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时,与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认定为无效,若其在起诉前去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而《商品房认购书》其本质为预约合同,是出卖人与买受人双方为将来订立作为本约合同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所作的承诺,而非正式的商品房预售行为,故该预约合同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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