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14日,曾X(甲方)与江苏澳某尔生态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某尔公司)(乙方)签订《劳务雇佣合同书》,约定甲方雇佣乙方为明祖陵基地经理,乙方需在甲方明祖陵基地的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方面提供劳务。劳务期限为一年。曾X自签订协议之日起入职澳某尔公司担任基地+经理一职,按公司要求从事相应工作。澳某尔公司也向其发放工作牌,按照公司管理制度对曾X进行考勤并按月发放工资。2016年9月一年期满后,双方又续签一份合同。2016年12月18日,曾X因在工作中受伤,此后双方就该事宜协商不成,曾X遂未再至澳某尔公司处上班。
后澳某尔公司向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与曾X不存在劳动关系。在庭审中查明,曾X系盱眙县三墩电灌站职工,属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但因官滩镇三墩电灌站属于财政定额补助的事业单位,其收入无法正常发放职工工资,一年只能发放10000元左右不等的生活费,曾X等多名职工外出自谋职业维持生存,仅在农忙灌溉季节回电灌站从事相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