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的转账,分手后还能要回来吗?
来源: | 作者:邢飞宇 | 发布时间: 1040天前 | 1436 次浏览 | 分享到:

     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给我们生活的各个方面带来了诸多影响,现在人们谈恋爱的模式也或多或少的被改变着。在恋爱期间,一方出于喜欢很用心的想让对方能感受到,其中微信转账、淘宝代付、特殊节日时的支付宝红包......这些金钱上的对爱的表达可能在日常生活中最为常见。那么,微信红包、支付宝转账、谈恋爱期间的借款分手后还能要回来吗?这些金钱的来往到底该如何定性?是好意施惠、普通赠与、附条件的赠与还是民间借贷呢?


     笔者从下面3个案例入手,对这个问题进行解答。


     特殊节日的转账红包该如何定性?


     大家肯定在网上看到这样的一个段子:男律师建议男生不要给女朋友发“520、1314、9999等有特殊含义的转账,因为分手后会要不回来。而女律师们也见招拆招建议女生“在收到男朋友这些红包时,一定要回复‘我也爱你’”。这可真是斗智斗勇了。在我们身边,情人节或生日期间,一方转的红包到底该如何定性了?


     小刘(女)在网络聊天软件中认识了帅气的小陈(男),两人一见如故,聊得火热,没过多久便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在恋爱的过程中,小刘为表达爱意,常常会给小陈发送代表特殊含义金额的红包或者转账,如“520”“1314”等,并备注说明“祝老公生日快乐”“老公情人节快乐”“老公新年快乐”。有的款项转出后,好景不长,不久后双方分手,小刘要求小陈返还恋爱期间的转账59239元,双方争执无果,小刘遂将小陈诉至法院。经审理查明,小刘与小陈均认可曾存在恋爱关系。关于转账说明备注有“祝老公生日快乐”“老公情人节快乐”“老公新年快乐”,金额为1314元或520元等特殊金额的转账,因前述转账的数字谐音与情侣间的示爱语言高度一致,结合双方在聊天中互称“老公老婆”等亲昵话语,故可以认定前述转账应为小刘向小陈作出的赠予行为,不属于借款,故这些转款共计18639元应为小刘赠予小陈的款项,不应认定为借款。


     恋爱期间,为了增进感情互赠礼物、转账红包实属正常,尤其是像520、1314这种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通常认定是一种好意施惠行为,即使得小陈得益的情谊行为,好意施惠不属于法律调整范围,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不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小刘要求小陈返还上述款项无法律依据。关于赠与目的明确的红包也是同样的道理,在法律上是一种无偿行为,接收红包的一方不需要履行义务。小刘和小陈在热恋期间的520、1314的红包,金额数目不属于大额且是为了表达爱意的含有特殊意义的转账,故分手后也不得要求对方返还。


     因此,情侣热恋也应保持理智,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小额赠与是现代恋爱中常见的现象,但对于大额金钱或贵重财物处置,要注意保存证实真实意思表示的证据,避免日后发生争议时无据可依。


     恋爱期间转给对方的大额钱款能要回快来吗?


     原、被告于2019年6月至2020年6月恋爱期间,因被告经济紧张,原告替被告信用卡还款和转账98,794元,用于个人消费。后,原被告感情不和分手,原告帮助被告信用卡还款、向其转账的金额已超出原告的收入范围(原告月收入11,000元)。现原告与被告已分手,被告起诉要求应原告返还相应钱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需要还原告赠与的钱款?经过审理查明后原告在与被告恋爱期间帮助被告归还信用卡、转账给被告钱款共计98,794元,相应款项已完成交付,原被告亦确认,该笔钱款系原告对被告的赠与,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此笔所赠款项无法律依据,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小丽和小刚经朋友介绍认识后很快就坠入爱河,小刚家出了变故急需用钱,小丽便转账了20万。现在二人因为一些事情分手,小丽要求小刚返还20万元,但小刚拒绝返还,小丽便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小刚应归还。此20万是小丽基于和小刚结婚为前提,明显是附有一定条件或是为一定目的的转账,应当考虑到这样的资金有可能是以结婚为目的,在男女终止恋爱后,由于其附有的条件或者是目的不能实现,接受钱款的一方则应当返还接受的大笔财物。


     恋爱期间赠与数额巨大,往往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更符合社会常理,这是社会公众可以认知的合理范畴,在大额赠与的情况下,如果双方因故终止恋爱关系,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愿望将不可能存在,接收的一方构成不当得利,理应返还接受的大额财物,否则有违公平合理的民事法律行为准则。


     对恋爱期间男女双方基于结婚目的发生的远超个人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的大额财物赠与,法官通常会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考虑双方家庭收入情况、相处时间的长短、双方经济往来情况等因素,综合来判断赠与一方的赠与目的,再作出是否应予返还的认定。


     在上述案例中,一般人看到大额可能会理所当然的认为涉诉款项较大,肯定会还款的,但在具体的案件中,我们并非以赠与的金额大小为标准,而是能否证明这些赠与是以婚嫁为前提,即主张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恋爱期间发生的资金往来,在转款时,最好选择银行、网络转账等给付方式(避免大额现金出借),无论是表达爱意的“201314”“生日快乐”“周年纪念”还是“借款”“嫁给我”“购房”“装修”……均做好备注,以免日后关系破裂发生纠纷,难以举证。这里还是呼吁大家不要完全“恋爱脑”,表达爱意也有多种方式,理智消费,量力而行,双方的感情才会更加稳固持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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