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如果约定了房产的归属,则根据合法有效的约定认定房产的归属。目前,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指出夫妻间无书面财产约定,但双方均认可或有证据足以表明存在房产归属约定合意的,应认定房产归属约定成立。
一、婚前一方付款,婚后双方共同还贷,该房在离婚时怎么确定归属?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屋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房屋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房屋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房屋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二、父母出资买房,如何确定房产的归属?
结婚前,父母为夫妻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那么,赠与如何界定呢?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房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那由此衍生而来的父母给婚后子女转款买房,到底属于赠与还是借款?从下面的这个小案例中,就可以知道答案了。
张某系王XX、张XX之子。张某与史某于2013年3月29日登记结婚。二老陆续向儿媳账户转入93万、245万。儿媳史某认可收到上述两笔款项,亦认可上述款项系用于购买涉案房屋,但不认可系借款,主张系赠与。
2014年1月6日,张某、史某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双营路房屋一套,登记在张某和史某名下,为共同共有。
2018年2月18日,儿子张某分别出具借条载明:“2013年12月16日借到张XX人民币2450000元(贰佰肆拾伍万圆整),用于购买朝阳美立方小区的房子”“2013年12月16日借到王XX人民币930000元(玖拾叁万圆整),用于购买朝阳美立方小区的房子”。张XX、王XX及张某均认可借条载明的时间即借条形成的时间。儿子张某称,出具借条前与儿媳史某说过,史某同意,但是当天没在家所以史某没有签字;史某不认可其知晓张某向张XX、王XX出具借条,称其一直不知道此事。
对此,双方发生纠纷,遂起诉到法院。
张XX、王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史某、张某偿还借款本金338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自2013年12月24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至上述借款实际偿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史某、张某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双方对于史某收到王XX、张XX转账338万元无异议,但王XX、张XX主张系借款,史某认为系赠与,故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争议款项究竟属于借款还是赠与。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婚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的资金性质判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本案中,在张某与史某的婚姻存续期间,王XX、张XX向史某账户转账338万元用于购买涉案房屋,涉案房屋登记在张某、史某名下。在王XX、张XX未能举证证明涉案两笔款项系出借给张某、史某的情况下,依据上述司法解释应将涉案款项认定为王XX、张XX对张某、史某的赠与。
总结得出:父母出资买房,如未明确表示赠与,一般会视为借款。此时,如房产是共同财产则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房产是一方个人财产,则该债务一般认定为一方的个人债务。
关于离婚时夫妻间的共同财产的认定,除了遵守双方协议约定外,还要依照法律的规定。
附:婚前买房、婚后买房、父母出资买房房产归属一览表
婚前买房
出资情况 | 房屋产权登记 | 司法实践 |
一人出资 | 结婚前取得房屋产权,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名下,并还清个人贷款或全款买房 | 认定为出资方的个人财产 |
结婚前已还清全部贷款,但婚后取得房本,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名下 | ||
结婚前夫妻一方已支付房屋首付款,并向银行申请贷款,房屋登记在该方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 认定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财产,夫妻二人共同支付的贷款及房屋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尚未偿还的贷款视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 | |
房屋登记在非出资方名下 | 通常是出资方不具备购房条件,以对方名义购房,若无特殊情况,会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按共同共有处理;如果有证据证明出资方明确表示归登记一方个人所有,按产权登记方个人财产处理。 | |
双方出资 | 房屋落在夫妻二人名下 | 同居生活期间购房,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婚后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
房屋登记在夫、妻一人名下 | 同居生活期间购房,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非同居生活期间购房,按照共同财产处理还是按照借款或赠与处理,视具体情况而定,法官综合考虑购房背景、出资数额等因素,以公平原则作出认定。 |
婚后买房
出资情况 | 房屋产权登记 | 司法实践 |
以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购房 | 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名下 | 房屋是出资方个人婚前财产在婚后的转化,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若出资方只支付了首付款,房款尚未偿还部分及房屋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
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或非出资方名下 | 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 |
以夫妻共同财产购房 | 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 | 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
房屋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 | ||
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 | 夫妻离婚时不能简单地完全按照登记情况将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法院重点审查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真实意思确实是将购买的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应将该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由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暂时管理;如果真实意思并非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
父母出资买房
婚前:
出资人 | 房屋登记 | 司法实践 |
一方父母全资出资 | 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 | 认定为产权登记方婚前个人财产 |
一方父母支付房屋首付款 | 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 | 由夫妻二人共同还贷,离婚时一般将房产判归产权登记方所有,由该方支付剩余贷款。对婚内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包括本金与利息)及房屋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
登记在另一方子女名下 | 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登记方或夫妻双方或者有其他相反约定的除外。 | |
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 | 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若双方约定了共有方式及各自份额,则按照双方约定享有房屋产权。若双方对共有方式未进行约定,视为等份共有。 | |
双方父母均出资 | 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或双方名下 | 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的出资应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 |
婚后:
出资人 | 房屋登记 | 法律规定 |
一方父母全资出资 | 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 | 有协议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
登记在对方子女名下或双方子女名下 | 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协议明确约定赠与一方的除外。 | |
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支付首付款),夫妻双方共同还贷 | 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或双方子女名下 | 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对对方子女的赠与,但有协议明确约定赠与一方的除外。 |
双方父母均出资 | 登记在一方名下 | 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登记在双方名下 | 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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