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我们的生活与网络紧密相连。除了实体财产继承之外,支付宝账号、快手账号、游戏账户这些虚拟财产到底是什么样的继承规则呢?
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当民事主体所有的数据、网络虚拟财产遭到非法侵犯时,法律同样提供保护。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小组主编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和适用》认为,虚拟财产一般指狭义的数字化、非物质化的财产形式,包括邮件账号、网络账号、金融管理账号、社交账号、网络游戏装备、虚拟物品、网络货币、网络电子信息等,这些虚拟财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现实中的财产。
问题一、什么是虚拟数字财产?
①各类社交平台账号及在账号中发布的内容,比如微信、微博、知乎等等;
我们用QQ、微信与朋友交流;工作能用邮件处理;在微博、抖音上视频分享生活感悟和美好瞬间;突然累了在滴滴上打车,饿了在美团上点外卖,用支付宝付钱……这些都属于我们的数字遗产。
②各类绑定了银行卡的支付账号;
比如支付宝、微信、QQ、数字人民币等具备「钱包」功能的账号,里面除了零钱,还会购买平台理财产品。
③游戏装备、淘宝店铺、比特币等虚拟财产。
可知的网络虚拟财产也包括游戏领域的游戏装备、游戏币,也包括网购领域的网络店铺,以及风靡全球的虚拟货币比特币等。
而现在存在争议的是,虚拟财产往往借助平台而生成,而平台经营者在与平台使用者签订相关协议时,往往限制网络平台使用者账号可继承等权利。这涉及如何平衡二者利益的问题,因此需要法律或司法解释的进一步明确。
问题二、手机号码能被继承吗?
1、基本案情
父亲去世,女儿要求移动公司配合将其父亲生前使用的手机号码过户给女儿,女儿的弟弟和外祖母都表示放弃对此的继承权。但在她去中国移动营业厅办理过户业务、并提供合法资料时,工作人员据不配合,仍要求出示有关判决书、继承公证书、公正遗嘱三者其中之一。
2、法院认为
女儿要求移动公司配合将其父亲生前使用手机号码过户至女儿名下,手机号码的所有权归属于国家,对于通讯工具号码属于广义的虚拟财产,电话号码随着被继承人的使用逐渐具有特定的人身属性,产生一定的关联利益,可见,手机号码的使用权同样具有财产权益,其本质是一种用益物权。
本案中,被继承人有两个子女,即女儿与弟弟,弟弟放弃对该手机号使用权的继承,并同意由其姐姐予以继承。第三人系被继承人岳母,非生父母、养父母或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不在遗产继承范围,故该号码使用权可由女儿一人继承。
根据《民法典》第1122条的立法要旨,可知只要是个人的“合法财产”都是遗产,是遗产即可被继承。因此被继承人名下的合法虚拟财产可以视为遗产,按法律规定的继承程序被继承。
但需要提醒的是,除了虚拟货币,一些网络账号的所有权并非默认属于使用人,包括游戏账号、通讯软件账号的《服务协议》中都有明确写明账号所有权属于互联网公司,只是授权给用户使用。
问题三、“快手抖音账户”能成为财产被分割吗?
1、基本案情
夫妻闹离婚要分割财产,女方独自经营快手APP,粉丝量50万左右,主要功能在网络上带货卖护肤品,女方认为这个账户是他个人的,具有人身专属性,要求由自己经营。男方认为根据粉丝量,每人至少价值1元,要求出售分割。
2、法院认为
司法实践中,该项属于新生的“虚拟财产”,“快手账户”需要经营者投入、宣传等,才可能有收益。但同时也存在风险,账号被关闭或其他情形出现时,将一文不值。所以说,该“财产”无法作为有形财产进行分割,本着谁经营归谁负责的理念,由女方继续持有该账户。又依据“婚姻法”照顾妇女儿童的理念出发,针对“虚拟财产”存在的现实,对现有财产照顾并倾斜女方,以达到相对公平的目的。
女方虽然抗辩家庭债权已经消失,但她也承认该款投入到“快手账号”经营中,由此,存在债权变向转化成其他财产形式存在。故该“款项”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共同分割。
作为互联网冲浪者,我们除了在上网刷短视频,也应多留意对于和自己有关的虚拟财产继承与分割,以避免纠纷的产生。